详细介绍
一、什么情况下汽车需要办理报废
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,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:
1.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、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;重、中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累计行驶40万公里;特大、大、中、轻、微型客车(含越野车)、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;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;
2.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、带拖挂的载货汽车、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,其他车辆使用10年;
3.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,无法修复的;
4.车型淘汰,已无配件来源的;
5.汽车经长期使用,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%的;
6.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;
7.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,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。
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外,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、货车辆,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,性能符合规定的,可延缓报废,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。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,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,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。
二、汽车报废如何保留原车牌
市交警支队答:根据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,关于保留原号做了如下说明: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,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,可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。
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1.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。
2.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。
3.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。